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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25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晋0525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4501元、案件受理费722元、执行费878元,共计661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66101元,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执行款领取,该案现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晋0525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