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63号 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1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