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63号
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1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