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厦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与山西兴厦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5206号
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2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茜、介国鹏,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厦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6号第1幢(多伦多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兴厦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