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工业区美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福明西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存在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和履行地均在厦门市同安区,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时,其不是涉台企业,不适用特殊管辖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本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但因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系涉台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对厦门市辖区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各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