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3047号之一
原告: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福明西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03771G。
法定代表人:**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工业区美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5964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德翔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汉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