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432号。
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瑞丰大道以东。
被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鑫源大道19号。
被执行人:朱昌和,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德州市德城区,现在聊城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朱昌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罚息,被执行人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朱昌和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朱昌和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未发现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朱昌和、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因都是轮候查封未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朱昌和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未发现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朱昌和、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因都是轮候查封未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