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166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丽晶大厦**。
主要负责人:姬刚。
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齿轮南路**v>
主要负责人:李政。
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
主要负责人:付秀林。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邱琳
书记员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