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2民初2040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1-3层。
主要负责人:姬刚,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森,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系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宇,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系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瑞丰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付秀林,总经理。
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齿轮南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森、陈翔宇、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秀林、德州齿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到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威商银借字第8171820190729026457号)借款金额500万元,原告依约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告一发放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为保证还款,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由被告二为上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在我行贷款已经欠息逾期,经原告催收,仍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借款凭证1张、贷款账户明细查询,以证明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发放5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被告恒久建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28571.52元(利息、罚息、复息合并暂统计至2020年10月21日)。同时提交了保证合同1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份,以证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为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的案涉一笔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虽然对借款时间及用途进行了申辩,但都表示应该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到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 琳
书 记 员 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