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瑞丰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齿轮南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