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具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异109号 申请人:德州***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建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机电公司)。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久建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具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具称:2022年1月7日,贵院作出(2018)鲁1402执814号执行裁定书,将(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2022年4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4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发布债权转让确认函,所以,请求将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具公司。 各被执行人未答辩。 现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德州分行)与恒久建材公司、新创机电公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3日,工行德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402执814号。2019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9)鲁1402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2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8)鲁1402执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21日,***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让与申请人,并于2022年5月23日在山东法制报第四版公告通知债务人,***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402执814号立案审批表、(2019)鲁1402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1月7日的(2018)鲁1402执814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债权转让确认书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德州***具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鲁1402执81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德州***具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