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048号
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2094828H,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
法定代表人:许克民,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82B482974567,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欣,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已经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目的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1082民初251号。
本院认为,(2021)鲁1082民初251号案件与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