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861号之一
原告:**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82B482974567,住所地**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2094828H,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
法定代表人:许克民,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A5J02C,住所地**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被告:***,男,住莱阳市。
原告**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滕学策
人民陪审员 慕林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