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
法定代表人:许克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军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欣,主任。
原审第三人:邹正熙,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上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邹正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姚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