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55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2094828H),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
法定代表人:许克民,经理。
第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A5J02C),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
主要负责人:邹正熙,经理。
第三人: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南桥头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分公司、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