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恢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北岭。
被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
被执行人: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分公司、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本院依职权裁定追加公司股东,后被执行人对追加裁定不服,并提起诉讼,故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肖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