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鑫三角石材装饰装潢部、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鑫三角石材装饰装潢部、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9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催字第0005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鑫三角石材装饰装潢部。
经营者***。
申报人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品生。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鑫三角石材装饰装潢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10300052/24982606,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9日,出票人江苏瑞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瑞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沙洲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张家港市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鑫三角石材装饰装潢部承担。
审判长*月
审判员***
审判员钱满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