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国兴。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5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635.8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635.83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