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593号之一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裁字第01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404404.54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846971元及利息等。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二、2020年11月24日下午,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12月28日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来院,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 四、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五、2021年1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六、2021年1月18日,第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七、仲裁过程中,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郑州城发环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回购款)15000万元(轮候冻结);2021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郑州城发环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回购款)11270245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八、2021年2月26日,第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九、2021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称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但仍在积极查找中。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暂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1270245元,均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4057672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赵自伟
书记员  辛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