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恢59号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457.864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3月20日,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邮寄;
2、2018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最高法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提起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及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
3、2018年3月27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红、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本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地坤街9号6号楼1单元1-4层2号房产,位于郑东新区地坤街9号6号楼1层附2号房产,位于金水区纬一路3号院5号楼2单元21号房产,位于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9层、14层、16层房产;位于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8层1801、1802、1803、1805、1811房产;位于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13号楼1-3层010011号房产;
5、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国宏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3158.9万元股权;
6、本院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纬一路3号院5号楼2单元21号房产;位于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14层房产。
7、2018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2019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10、2019年1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提起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11、201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暂不予处置;
12、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2019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2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杜文龙
书记员 韩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