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81民初3909号之二 原告: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办事处南部新区同心商贸城B25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HOKK4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5、6、7号楼(6)1**19层3号房。 负责人:***。 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2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贵州宏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