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碑民三初字第8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秦英、***。
被告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测绘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负担705元。
审判员***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