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6215号
原告:***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