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克执字第11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60岁,住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42岁,住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38岁,住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与新疆新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2015)克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新疆新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02002.2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