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85民催11号
申请人:苏州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849860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杭州临安理想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安市信用联社玲珑信用社,收款人为浙**达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315001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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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益
审判员 陈 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