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执恢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国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必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144177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在位于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一村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因另案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余克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