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84执3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西。
法定代表人:**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博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144177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在位于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一村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变卖,但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