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3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江尧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4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2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栋
审判员 姜 山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