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32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江尧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7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沭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栋
审判员 姜 山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