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汉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汉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内0624执2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刘 海 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