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2522号
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6.50元,由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国胜
书记员  汪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