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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A3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0257G。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B-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832967。
法定代表人:杜维平。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诉前调确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和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362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4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本院依法委托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2年5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和物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