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5执3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沙豪庭A栋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5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使用协查找人,反馈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沙豪庭A栋1单元803室。
2、2022年7月19日、10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因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3,5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