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2460号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北梯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18076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路117号***大厦18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228451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扬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