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7842号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117***大厦18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交通学校,住所地绵阳市花园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交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