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4民初401号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X X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