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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26民初832号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南北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div> 法定代理人:谢从双,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v> 法定代理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五环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