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5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0J8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协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石皮弄3号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WBQY4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协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协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