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维修车间氧气瓶存放区域)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63裁量档次1被罚款伍仟元,公示12个月,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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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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