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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土某某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终4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铭优光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惠  君 审判员 王  奕  丁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