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6民初16号
原告: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闽中茶城1号楼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50960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河滨大道6号1707、1708、1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32038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