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6民初2783号 原告: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城关镇环城路闽中茶城1号楼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50960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城关镇七五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926209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湖水利公司”)与被告***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江防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湖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江防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湖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闽湖水利公司向闽江防洪公司支付工程款2,015,551元,并支付以该笔欠款为基数从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止约为45,795元);2.由闽江防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闽湖水利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闽江防洪公司发包的“***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园溪村段边坡工程”2012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园溪村段边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闽湖水利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4年5月23日办理竣工验收并备案。2022年3月3日经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总造价5,519,551元,期间闽江防洪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3,504,000元,目前尚差工程款2,015,551元未支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闽湖水利公司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报告经发、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并在15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逾期支付因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等。另因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5月2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保修期限已届满,闽江防洪公司在工程结算后未能在2022年3月1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构成违约,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闽江防洪公司辩称,1.***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紫阳公园景观工程,根据2010年10月25日***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程总投资1877.95万元,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筹措解决。该项目由闽江防洪公司负责建设,分成四个标段进行招投标施工,总发包价为1235.4万元,累计完成工程投资1963.69万元,至目前为止,县财政实际到位资金1414.87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414.87万元。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园溪村段边坡工程,该标段工程合同价为261.6487万元,2022年3月3日审核定造价为551.9551万元,在合同价增加290.3064万元,已支付工程款350.4万元,尚差201.5551万元,超出合同价部分用于工程抢险及设计变更。2013年6月21日,***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部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东城水厂建设相关工作问题的说明》证明园溪村段边坡工程是受村民阻挠,施工协商不下,导致原设计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且该村段地质情况复杂,施工场地局限,导致设计变更及施工工艺方案的变更,设计变更后预算费用增加约293万元”。该说明汇报材料经当时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但县政府未出具会议纪要确认,因而***财政局无法予以确认超合同部分工程款。由于超合同价部分投资至今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所以不存在工程款逾期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闽江防洪公司主要承担国家重点、省重点(**段)防洪工程水利建设项目任务,属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资金、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组成,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由于东城水厂及配套网管工程项目资金是由县财政局筹措解决,其他项目专项资金无法解决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资金缺口问题。闽江防洪公司将努力协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该标段工程遗留问题,积极与财政局协调沟通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5日,***发展和改革局对闽江防洪公司报送的《关于***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批复的请示》做出《关于***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尤发改投[2010]101号),批复主要内容为:项目总投资1877.95万元,建设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等。2012年9月1日,闽湖水利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闽江防洪公司招标的***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园溪村段边坡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2年9月16日,闽江防洪公司(发包人)与闽湖水利公司(承包人)签订《***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一、案涉合同签约合同价为:贰佰陆拾壹万陆仟肆百捌拾柒元整,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和现场实际产生的项目工程量以及现场变更、签证为准。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发包人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要以***财政投资评审为准,并作为价款结算依据。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等。2012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园溪村段边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因施工过程中受多户村民阻挠,经有关部门协商无果而停工。据此决定报原设计部门更改本工程施工方案并约定闽湖水利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预算价采用招标文件里规定的信息价进行计算,工程月进度款暂按工程预算价下浮20%预付,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结算价作为实际结算依据等内容。 2013年6月21日,***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部出具《关于东城水厂建设相关工作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为:1.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分四个标段进行招标,其中园溪村段边坡工程发包价约262万元,施工单位为闽湖水利公司;2.东城水厂工程进度缓慢主要原因工程因受园溪村村民阻挠影响工程进度导致设计变更等;3.提请研究解决问题。关于变更设计及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园溪村段边坡工程受村民阻挠协商不成导致原设计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且该标段地质情况复杂,施工场地局限导致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后预算费用增加约293万元等,时任县领导于2013年6月27日签字确认。 2014年1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2014年5月23日,案涉工程经闽江防洪公司、闽湖水利公司等签章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备案登记。2022年1月22日,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载明:案涉工程造价为5,519,551元等。同日,该公司将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送达闽江防洪公司,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贵单位委托的***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园溪村段边坡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如下,如有异议请于审核意见征求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按审核意见书审定造价办理。1.审核成果:审定造价5,519,551元。2.审核说明及报告附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本工程有关结算资料及现行有关规定,具体审核情况详见附页及原结算书,其余说明见附页,若无异议,请签章确认等。闽江防洪公司签章确认,闽湖水利公司于2022年3月3日签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闽江防洪公司陆续支付3,504,000元工程款,尚欠2,015,551元未付。经闽湖水利公司催讨未果,引起纠纷。 另查明,闽湖水利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闽江防洪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包括***域区内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等。 再查明,1.本院依职权于2023年1月10日向***财政局发函协助调查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经***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结算相关事宜。***财政局于2023年1月11日复函表示,依照***[2016]252号文件规定,***财政局仅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工程结算应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已经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2.根据《***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129号文)文件:依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2016]252号)的规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竣工计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并将依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本院认为,闽湖水利公司与闽江防洪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东城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竣工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闽江防洪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且闽江防洪公司对于尚欠的工程价款数额予以认可。因此,闽湖水利公司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2,015,551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发包人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闽江防洪公司、闽湖水利公司均在工程审核意见书中签章确认工程造价,2022年3月18日异议期届满,闽湖水利公司应于2022年4月2日前支付案涉工程款,闽江防洪公司未能在该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2022年4月3日起算。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闽湖水利公司要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闽湖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闽江防洪公司抗辩意见,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15,551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1元,减半收取计11,645.5元,由***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