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
法定代表人:郑木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9号钱隆首府9幢S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83097824P。
法定代表人:严传针,总经理。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9元,减半收取2029.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扬美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庆彩
代理审判员 谢建才
代理审判员 王杰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