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黄汉水与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42号

原告:黄汉水,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83097824P。

法定代表人:严传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伟,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昌,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黄汉水与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黄汉水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汉水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黄汉水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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