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396号
原告:黄旺金,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83097824P。
法定代表人:严传针,董事长。
原告黄旺金与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黄旺金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旺金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旺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黄旺金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