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特16号
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408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