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701号
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驻地(313省道与229省道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6286401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贝丰(陕西)化学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20BT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诺贝丰(陕西)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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