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凯特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1民初452号 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凯特莱公司)与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为仁济中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济中药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特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仁济中药厂支付工程款15973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仁济中药厂将其在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化验室、吊顶改造项目发包给凯特莱公司,并签订承揽安装合同书,合同价款1678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分三次付清,即第一次在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三日内支付原告5万元,第二次工程结束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第三次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67800元;工程验收及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工程保质期为工程自验收合格日至次年度该日结束;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在被告要求下增加了施工项目,增加项目工程款为131930元,合计总工程款为29973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安装完毕,该工程于2016年8月17日经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验收合格,被告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4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5973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而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仁济中药厂未答辩。 凯特莱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提交承揽安装合同书,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生产车间及化验室隔断吊顶改造工程,同时证明合同价款为167800元及增加项目款131930元,共计29973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违约,违约应当承担工程总造价5%违约金的事实。 2、提交枣沟头工地增加工程项目核算单,证明在原来合同基础上增加了131930元的工程。 3、提交原、被告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的事实。 4、提交付款明细表,证明工程总价款为29973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4万元,尚欠工程款159730元的事实。 仁济中药厂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凯特莱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有本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仁济中药厂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凯特莱公司与仁济中药厂签订了生产车间、化验室、吊顶改造项目承揽安装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施工范围为生产车间(含毒性车间)、化验室隔断、吊顶安装改造项目;合同价款167800元;付款方式为分三次付清,即第一次在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三日内支付原告5万元,第二次工程结束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第三次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67800元;工程验收为工程竣工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工程保质期为工程自验收合格日至次年度该日结束;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凯特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施工。施工期间,仁济中药厂对工程进行了增加改造项目,增加改造工程款价款为131930元,仁济中药厂对增加项目工程款予以确认。2016年8月17日,双方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被告份四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4万元,尚欠工程款159730元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承揽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凯特莱公司承揽仁济中药厂改造工程后按约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14万元工程款后,其余159730元工程款未予履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合同总造价款5%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仁济中药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判决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9730元; 二、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支付给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4987元(即工程造价款299730元×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5元,减半收取为1747.5元,由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