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1民初1903号
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沂**县湖头镇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临沂市凯特莱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