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岱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9281644F。
法定代表人:高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30号(乡政府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8163301T。
法定代表人:郑章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钻康,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丹,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马青,被上诉人金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钻康、曹晓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金福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不足,基础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