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797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受理费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1066.70元,由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22元、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4.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227.90元,由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48元、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79.90元,”。
审 判 长  许合兴
人民陪审员  邱燕菁
人民陪审员  余小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