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797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受理费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1066.70元,由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22元、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4.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227.90元,由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48元、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79.90元,”。
审 判 长 许合兴
人民陪审员 邱燕菁
人民陪审员 余小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婷婷